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18855 | ||
信件名称: | 【复议申请书】平顶山市城管局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 ||
信件分类: | 投诉 | 提交时间: | 2020-08-23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市城管局领导,您好:感谢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览此行政复议申请书!由于本人不在河南省地区上班,因此无法到现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希望借助领导信箱完成行政复议。我申请复议的请求:撤销410400200701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未按规定停车,处罚金额200元。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理由如下:第一、贵局执法人员(工号2010)选择性执法、随机性执法,违反行政法行政行为的公平性;第二、贵局执法人员(工号2010)在执法时,系单独一人执法,违反行政法行政行为的合规性;第三、本人在第一次被贴条后,详细学习了贵局公众号上推送的“如何停车才不会被贴条”这篇文章,通篇文章把所有的情形都罗列了,但偏偏就是没有提到、甚至是故意隐瞒临时停车位也会被贴条的情况,因此本人怀疑相关内设机构故意将临时停车位当做诱饵进行钓鱼执法,当赚钱的生意做,本人在临时停车位停车的行为很大程序受到这篇文章的诱导。第四、优越路上大量停车位被非机动车非法占道,导致机动车无处可停,但贵局执法人员对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行为不予管理,却对因前者违法停车导致无处可停而停放在临时停车位的机动车进行处罚,再次涉嫌钓鱼执法。第五、本人特意绕了几个街区才找到一个停车位,本意希望自己能守法停车,主观违法性极小,但执法人员直接给予定格处罚,违反行政法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基于上述理由,希望贵局能够撤销行政决定书。 |
回复信息 | |||
回复部门: | 市城市管理局 | 回复时间: | 2020-09-04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1.您反映的“执法人员(工号2010)选择性执法、随机性执法,违反行政法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和执法人员(工号2010)在执法时,系单独一人执法,违反行政法行政行为的合规性”:经调查,卫东区城市管理局静态交通执法中队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按照上班安排出勤并登记,保证多人一同上路执法,不存在单人执法的情况。执法队员严格遵守文明执法规定,注重教育提醒,对违法停放车辆逐一劝离,对车主不在现场或者拒不驶离的车辆才下达违法停车告知单,无选择性执法、随机性执法现象。 2.您反映的“公众号上推送的“如何停车才不会被贴条”这篇文章,通篇文章把所有的情形都罗列了,但偏偏就是没有提到、甚至是故意隐瞒临时停车位也会被贴条的情况,因此本人怀疑相关内设机构故意将临时停车位当做诱饵进行钓鱼执法,当赚钱的生意做,本人在临时停车位停车的行为很大程序受到这篇文章的诱导”问题:虽然微信公众号上的推文内容不够全面丰富,但在临时停车泊位处设置有明显的限时标识,机动车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停放是驾驶员应该具备基本常识,文章内容不够全面不能作为您违法停车的理由。 3.您反映的“优越路上大量停车位被非机动车非法占道,导致机动车无处可停,但贵局执法人员对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行为不予管理,却对因前者违法停车导致无处可停而停放在临时停车位的机动车进行处罚”问题:市城市管理局深入开展“道路两侧一眼净,市容秩序大提升”活动,通过采取施划非机动车位,统一停放标准,加大非机动车监管,逐步规范市民非机动车停放行为,由于是动态管理,但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部分市民文明停车意识不强的现象。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监管。非机动车违法停放并不能成为您违法停车的理由。 4.您反映的“本人特意绕了几个街才找到一个停车位,本意希望自己能守法停车,主观违法性极小,但执法人员直接给予定格处罚,违反行政法行政行为的适当性”问题: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因处罚标准是固定数额,不存在顶格问题。 综上所述,您的车辆于2020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优越路上违法停车,停放在限时停车位(晚19:00-早7:00)上,并且此路段设立有限时停车标志牌,限时停车位标线清晰,违停事实清楚,不存在钓鱼执法现象,应该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为提高车位使用率,方便市民出行,市城市管理局现已研发了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并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通过手机登录实时查看全市停车泊位信息,举报各类城市管理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