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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39826
信件名称: 侵占公共绿地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2-09-03
信件内容: 明珠城市花园小区北区楼栋一楼毁绿种菜情况很多,七号楼,二号楼,一号楼的门面房商户在小区里面的电器电缆线非常杂乱,有火灾隐患,有的油烟机招标,把小区下水道弄堵塞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2-09-30
回复内容: 2022年9月3日上午,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三大队接到城管局转发关于李军力(联系电话:13514479908)实名举报:明珠城市花园小区北区楼栋一楼毁绿种菜情况很多;七号楼、二号楼,一号楼的门面商户在小区里面的电气电缆线非常混乱,有火灾隐患;有的油烟机超标,把小区下水道弄堵塞事宜,执法三大队高度重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大队会议研究决定,现回复如下: 一、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对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有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有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基于以上《条例》之规定,着请举报人李立军先生(联系电话:13514479908)到相关部门进行反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