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推荐: 城市管理 行政处罚
您的位置: 首页 > 他山之石
明确分类类别 完善管理体系——《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下月施行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王国红

时间:2020-05-19

点击量:

全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山西省今年城市治理工作的重点,日前,山西省颁布《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6月1日施行。


制定管理规定  改善人居环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制定《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部署要求的需要,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水平、推动绿色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需要,同时还是总结山西生活垃圾管理实践、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需要。

国务院2017年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为落实该实施方案要求,有必要制定政府规章,保障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顺利推进。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完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各项措施,既有助于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也有助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还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生态文明素质、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经过几年试点的实践,山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在分类收集设施新技术和新工艺运用、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推动社会参与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这些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同时,山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还存在分类管理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有待加快推进等问题。山西亟须学习和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破解难题,推动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确定适用范围  完善管理体系


《管理规定》既注重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又立足工作实际,一方面,在管理理念上与国内国际先进做法对接;另一方面,根据山西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看得准、有共识的管理要求予以固化,对一些还在探索阶段的内容着重规定目标和方向,为实践创新预留空间。《管理规定》在建立全过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的同时,还明确了各环节主体的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责任体系。

《管理规定》包括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保障机制、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34条。《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界定在11个设区市以及各县级市城市建成区。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根据山西试点的实践,目前在县级政府所在地(县城)全面推行垃圾分类的条件尚不成熟;另一方面,也为各设区市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进行地方立法预留了空间。

《管理规定》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各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管理职责;明确了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以及省级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完善保障体系,鼓励全社会参与。《管理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设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网格化管理模式;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制度都作了规定;鼓励在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作;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和监督。


明确分类类别  规范收运环节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和管理责任人职责。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理的前提条件。《管理规定》规定了生活垃圾“四分法”,即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管理规定》在对分类类别作了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授权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作了规范。

规范收运环节,强化垃圾分类处理。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是连接分类投放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环节。针对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垃圾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的问题,《管理规定》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取消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分散设置的垃圾桶;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要求收运单位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三是加快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置、厨余垃圾处理、其他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实现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理全覆盖、厨余垃圾全处理、其他垃圾全焚烧、“零填埋”,做到分类处理全覆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