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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监督管理的意见

来源:市容秩序管理科

作者:余彬

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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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机动车停车场正常有序运行,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平顶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责划分

(一)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是《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所称负责全市公共停车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是《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所称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的重点和内容

(一)在以下场所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由土地使用者、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交临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方案:

1.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代建土地;

2.公共建筑包括火车站、客运码头、道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和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

3.对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广场;
4.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建筑退线公共场所、集体用地场所等。

5.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内部使用机动车停车场等。

(二)机动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者、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停车场所设置的方案图和相关说明材料(原件);

2.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文件;

3.机动车停车场属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4.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收费经营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5.机动车停车场所需要进行建筑设置的,应提交规划批准手续;

6.机动车停车场属物业区域公共场所的,应提交业主大会的决定文件;

7.机动车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特许经营者应当建设区域停车诱导子系统和停车信息智能采集子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保证与市数字城管指挥平台联网并开通无感支付业务,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8.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所需要的批准文件和收费标准;

9.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提交的资料形式和内容应符合《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与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齐全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于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能够当场办理的,可以当场予以办理。对于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不符合《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

(二)拒不提交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的;

(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方案,占道经营,不能保障与市数字城管指挥平台畅通联网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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