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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

来源:公用行业管理科

作者:何开伟

时间:2021-12-27

点击量:

各县(市、区)发改委、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5日

 


平顶山市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为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规范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制定本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是指因应供水水资源税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原水价格变动,所进行的供水价格同步调整。

第二条 因水资源税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因素导致原水价格变动,需对城镇供水价格作出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水资源税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因素导致原水价格上涨,需上调城镇供水价格的,由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因水资源税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因素导致原水价格降低,需要下调城镇供水价格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按照如下公式核定价格  联动供水价格=现行供水价格+联动调整价格

联动调整价格=原水价格调整额×(1+水损率)×(1+税率)     

            截图-2021年12月27日 11时53分56秒.png

其中,取水量按当期成本监审报告确认结果执行,核定供水量《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第六条 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不再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 联动调整的供水价格,应当在实行前,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