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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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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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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平顶山市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要  求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考评体系。

第四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局属各单位要明确设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平顶山市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要素。

第三章  目录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八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部门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章  附  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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