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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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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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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和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7号)及《平顶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平法政办〔2021〕2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30日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争议纠纷,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意义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工作是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行政调解的范国、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和主体

1.行攻调解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2.行政调解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由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调解。

(二)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可结合实际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时,应当简化、优化操作流程,尽可能减少程序性负担。对能够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事先制作格式化调解协议的方式,方便调解工作人员和争议纠纷当事人。

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启动。

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也可以依申请启动行政调解,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行政调解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即为受理,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由行政机关记入笔录.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3.调处。

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主持,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谅解。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请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4.结案。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建立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注重以协调、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引导当事入先行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一是建立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二是探索行政调解与行政执法融入机制,行政机关在目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对步及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三是探索行攻调解与行政执法监督融入机制。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行攻法的投诉、举报,在立案时,对于行政调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需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建立行政调解网格化管理制度。执法支队在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应对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纳入行政调解人员队伍,下沉街道办(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建立行政调解立卷归档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河南省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15号)要求。加强宣传培训,规范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及相关材料。并及时立卷归档,不断开展案卷质量评查,持续促进行政调解规范化法治化。

(四)建立行政调解统计分析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每半年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调解案件的特点、办结情况、亮点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相关数据和总结材料报送至市法治办,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附件: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责

 


附件: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责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制度优势,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成员名单及职责通知如下:

组长:史志辉

成员:邓松水  赵世恩  蔡高尚  任亚炬  董拥军  兰巍黎  何开伟  王继德  李国红  郭少寒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蔡高尚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对全局行政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检査、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建立行政调解专家库,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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