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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装备、 服装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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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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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30日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服装的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管理和使用责任。市城管局计划财务科是执法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等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交通类、执法取证类、通信类、服装防护用具类和其他类等用于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相关装备。

第四条  按照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配置执法装备,保障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建立执法装备资产管理和使用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

建立健全执法装备管理台账,做到账物一致,责任到人,对底数进行定期清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创新管理方式,对部分使用频率高、易损耗的装备,可建立实物储备和按需申领模式。

第六条  所属执法单位应制定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执法车辆由具备对应车型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车况良好、整洁,杜绝带病出车,确保行车安全。执法车辆应安装行车记录仪,行驶中确保实时开机。

第七条  车载取证设备、高清摄像机、高拍仪、数码录音笔等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证据资料应及时保存,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并按期限要求留存证据。

执法记录仪收集的音视频资料,应使用执法记录仪采集站进行收集管理。应设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采集站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执法记录仪采集站的音视频资料档案库,实行密码管理,重要文件实行分级管理,并及时备份,按期限要求留存证据。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避免资料丢失。执法记录仪采集站发生故障无法排除时,应及时请专业人员维修,不得擅自打开主机箱。

城管执法手持终端应保证24 小时通讯畅通,队员外出执法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

第八条  外部监控指挥系统、车载视频等装备采集的视频,要实时接入指挥中心(指挥室)大屏进行播放,并实现视频智能切换显示轮巡。

第九条  执法服装配备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执行,执法报装由各执法单位购置,并向局计划财务科备案,配发给相应的执法人员,由执法人员自行管理使用。执法人员应当爱护执法服装,时刻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条  局属城管执法单位要将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内容作为城管执法人员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执法人员会操作、会使用、会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执法装备室应安装防火、防盗设备,制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防火、防盗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局属城管执法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执法装备采集的数据信息安全,单位信息网络等运维外包的,要与运维公司签订信息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执法装备配置、运行维护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达到报废年限的执法装备要及时进行更新。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执法装备的报损、报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执法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纳入我局城管执法系统标准化大队、规范(示范)化中队创建达标及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局属城管执法单位应在本规定基础上,建立各类执法装备的日常管理与使用规定,对未按规定使用导致各类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对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装备导致证据资料未采集、未留存、损坏、丢失等,造成贻误工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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