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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停车!平顶山市停车管理新规2026年1月1日实施 这些行为将被严惩→

来源:平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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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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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于8月28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9月29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城市管理局提醒,凡存在以下三类违规情形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条例生效后一个月内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或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擅自停止使用公共停车场,或违规将停车场改成商铺等作其他用途; 未按要求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智慧停车),或未及时、准确上传停车信息(比如车位空余情况、收费标准等)。

同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若存在以下行为,经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标志,未清晰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未保持停车设施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未维护好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市城市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私自设置、损坏或拆除停车泊位的标志、标线;用安装地桩、地锁,堆放物品等方式圈占公共停车泊位(把公共车位当成自己的“专属车位”);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卖货、卖车、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将根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未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及城管部门备案授权,私自收取他人停车费的乱收费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非残疾人车辆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非新能源汽车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直接处以100元罚款。

针对道路违停行为,市城市管理局明确: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乱停车,或占用学校、医院出入口、消防通道、盲道等关键区域停车的,驾驶人在场的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不驶离的,将依法处以200元罚款,严重影响交通的将予以拖移。

市城市管理局同时重申,我市“首违免罚”政策持续有效。无历史违章记录的车主,可通过“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微信公众号申请“首违免罚”,该政策一年可享受两次,每半年为一个周期。未填写车辆信息或存在未处理违停记录的车辆,暂不享受该政策权益。

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大市民如果对停车场备案、设施设置相关问题存疑,可咨询城市管理部门(电话0375-2633839),工作人员将及时答疑。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如果被投诉乱收费,查证属实,将受到严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各类价格违规行为处置标准如下:不按政府指导价或公示价收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未明码标价(含未公示收费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价格欺诈(如虚假折价、高价结算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市城市管理局明确,执法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李庆辉

审核:刘海燕

来源:平观新闻

排版:彭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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