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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曝光全市城镇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 执法案例的通报

来源: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公用行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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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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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燃气工作专班,市燃气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完善燃气设施设备配备,强化燃气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将2025年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一批典型执法案列予以通报。

一、宝丰县大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燃气设备重大安全设施缺失案。2025年4月14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四明查暗访组在宝丰县大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汽车加气站LNG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宝丰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宝丰县大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一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登昆实业有限公司储罐压力和液位远程监测装置未与紧急切断阀联动案2025年4月18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四明查暗访组在汝州市登昆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该场站储罐压力和液位远程监测装置未与紧急切断阀联动。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河南登昆实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一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汝州市三源石油液化气站未严格履行对用户入户安检案2025年9月1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四明查暗访组在对汝州市三源石油液化气站抽查入户安检系统记录时,发现某一商业用户,安检上传图片显示用户使用非金属软管,安检结果显示为合格,未见安检人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在安检系统中填报隐患。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汝州市三源石油液化气站处以人民币一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四、郏县祥瑞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储存液化石油气案2025年9月4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四明查暗访组在郏县祥瑞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检查时发现,该场站为关停站,根据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站区内气体报警器、电子压力表、温度计、视频监控等设施全部断电,站区储罐未去功能化,储罐液位计老化不清晰,初步判断2#、3#储罐内仍存液化气近3吨,现场轻微打开储罐液位计阀门,压力较大,该站处于管理失控状态。郏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对郏县祥瑞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处以一万一千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2026年2月4日

               平顶山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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