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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洪强
时间: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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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曝光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执法案例的通报(二)
各县(市、区)燃气工作专班,市燃气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完善燃气设施设备配备,强化燃气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将2025年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第二批典型执法案列予以通报。
一、平顶山卫东液化气站卸车区域防甩脱设施损坏案。2025年12月19日,省安委会2025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在平顶山卫东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该场站卸车区域防甩脱设施损坏。依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第五条(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判定为重大隐患。卫东区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平顶山卫东液化气站处以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负责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整的(¥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无证经营、现场管理混乱案。2025年12月21日,省安委会2025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在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检查时,发现该场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已经注销但仍在经营,且场站存放大量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50公斤气液双相钢瓶,现场管理混乱。依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第四条第一款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叶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叶县城市管理局对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处以6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日
平顶山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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