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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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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
2026年3月25日
附 件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1.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变更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经营性停车场终止营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1日以上不满3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3日以上不满7日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7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1日以上不满3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3日以上不满7日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7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未完整、及时、准确地向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完整、及时、准确地向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1日以上不满3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3日以上不满7日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7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项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1日以上不满3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3日以上不满7日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7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保持停车设施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项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保持停车设施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1日以上不满3日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3日以上不满7日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7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三项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1日以上不满3日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3日以上不满7日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出责令改正期限7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擅自收取停车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已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所得数额,按以下标准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满二百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二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的;或超出责令改正期限7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其他条款。
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文自发行之日起生效,试行至2029年3月24日。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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