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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53999
信件名称: 银基御府3期楼下饭店底商向小区内部排油烟问题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6-05-10
信件内容: 楼下饭店底商向小区院内排放油烟的问题,希望可以对起管理整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底商若将排烟直接排向小区内,显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污染,违反了此规定。法规1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违反相邻关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底商排烟往小区内排,可能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违反了相邻关系原则。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底商排烟往小区内排,属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此规定。法规3 三、可能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虽未直接规定排烟问题,但要求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底商排烟往小区内排,可能影响小区环境卫生,间接违反了此条例的精神。 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管理,维护好小区内部环境。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6-05-15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收到来信后我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指派湛河区城市管理局处理:经湛河区城市管理局调查沟通,已要求涉事餐饮店负责人对接物业,对油烟管道进行延长改造,将原小区内排风口调整至二层平台,改向城市道路一侧排放。该店铺为两层底商,系接手原有餐饮门店。目前,店家已与物业达成一致,正在定制加长油烟管道及配套构件,暂未完成安装施工。 我局将持续跟踪整改进度,直至管道安装、油烟排放改造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