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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汽车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和反馈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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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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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汽车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和反馈采纳情况

 

2025年5月8日至6月10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将《平顶山市汽车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开意见。现将有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议:正文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汽车加氢站管理工作。”改为“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的管理工作。”

采纳情况:经协商一致,不予采纳。

二、建议:正文第四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其中“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改为“由加油加气加氢站相关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

采纳情况:经协商一致,不予采纳。

三、建议:正文第三条中增加: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汽车加氢站专项规划。

采纳情况:经协商一致,不予采纳。

四、建议:第四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改为“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

采纳情况:采纳

五、建议:将正文中“消防机构”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采纳情况:采纳




平顶山市汽车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https://cgj.pds.gov.cn/contents/16266/22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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