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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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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8月28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落地见效,我局研究起草了《<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1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及依据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城市管理局231室,邮箱pdsscgjfgk@163.com)。为便于沟通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6年2月28日
附件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阶次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
1 |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变更备案的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经营性停车场终止营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拒不改正天数1-3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不改正天数3-7日;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天数7日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违法被查出超过两次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2 |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拒不改正天数1-3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不改正天数3-7日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天数7日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违法被查出超过两次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3 |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未完整、及时、准确地向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的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完整、及时、准确地向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拒不改正天数1-3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不改正天数3-7日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天数7日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违法被查出超过两次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4 |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的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拒不改正天数1-3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不改正天数3-7日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天数7日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违法被查出超过两次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5 |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保持停车设施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保持停车设施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拒不改正天数1-3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不改正天数3-7日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天数7日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违法被查出超过两次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6 |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的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拒不改正天数1-3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拒不改正天数3-7日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天数7日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7 |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取停车费用的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已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
轻微 | 拒不改正天数1-3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拒不改正天数3-7日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改正天数7日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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