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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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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平顶山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规定》(草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保证居民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起草了《平顶山市居民住宅供热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规定》(草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及依据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城市管理局229室,邮箱pdsgysy@163.com)。为便于够沟通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5年12月1日
平顶山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热单位与居民采暖用户签订按面积计收采暖费的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且用户已全额支付采暖费,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向居民用户供暖或采暖室温未达到法定或约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向居民用户退还采暖费的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由供热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温度(不低于18℃),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五条 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2小时内与用户联系,并约定测温时间。每日测温时间为8时起至21时止(节假日不休息)。
第六条 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以及测量计量器具的合格证。测温后双方应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并各执一份。
第七条 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
第八条 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供热单位测温人员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或供热单位12小时内未派人进行室温检测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并预付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费用。无第三方室温检测机构的,也可向各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反应,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室温检测。
第九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户测温事项并约定检测时间后,应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否则,视为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供热主管部门的检测结果。
第十条 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否则,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室温不合格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
由供热单位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供热主管部门进行室温检测一次不合格的,视为检测当日及第二天室温不合格;若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申请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一天。
第十二条 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120(天);
(二)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8℃(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三)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在退费范围:
(一)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
(二)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
(三)属用户管理的供热设施未按相关规范安装或维护不当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室外平均温度低于-5℃的;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第十四条 凡经确认需退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主动联系用户,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办理退费手续时用户应出具退费凭证(测温记录表或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由于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原因发生的全市、区域性或某个小区停热或降压等导致整体室温不达标超过12小时的,热力企业应当对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核定,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主动为用户办理退费事宜。退费的最低单位为12小时,停热或降压导致室温不达标超过12小时,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第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对退费相关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可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相关供热规范和本暂行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对有关工作进行细化和明确。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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