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作者:杨俊霞
时间: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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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0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湛河区东环路与湛河南路交汇处西北角,有人正在开挖绿地。执法人员遂上前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询问。询问中了解到,某公司计划在开挖绿地位置铺设电缆,具体实施工程由李某个人承包完成。三大队执法队员现场向李某宣讲了《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条款,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私自开挖绿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
随后,执法人员向李某下达了《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其3日内恢复绿地原状。
4月23日,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督查绿地恢复情况,现场检查发现恢复不完全到位,遂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进行详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较好,诚恳配合执法工作,最终恢复绿地原状,决定罚款贰佰圆。李某于当日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4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该案件结案。
附:1、《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 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处罚基准: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园林绿化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侵绿毁绿行为,营造生态文明的宜居环境,是“侵绿毁绿行为园林绿化执法专项行动”的目标,也是要求。未经申请私自开挖?行政处罚教你守法!
执法三大队严厉打击侵绿毁绿行为专项行动持续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