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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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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3日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是指市、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本级和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有错必纠、管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内容是:
(一)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玩忽职守,乱作为、越权执法等行为;
(四)执法制度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执法队伍队容风纪情况;
(六)城市管理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
(七)城管执法配套设施设置、使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执法工作日常检查;
(二)执法工作专项检查;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四)重大案件督办;
(五)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六)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七)执法工作考核评议;
(八)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和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开展日常检查,检查应当有记录、有台账。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队容风纪、执法实效、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日常检查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市、县(市、区)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或者对城市管理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或上级交办、重点执法等方面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汇报、调研座谈、现场检查、案卷抽查、问卷调查、随访暗访等形式进行,检查的人员、时间和内容视情况确定,检查应当有记录、有汇总、有汇报、有反馈。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同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和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
重大案件督办可以采取文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级和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集中评查、案卷抽查、网络抽查、互评互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执法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执法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执法制度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和当年重点执法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差距不足、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工作考核评议:
(一)执法制度体系是否健全;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四)上级交办事项是否及时落实;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调取行政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四)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的,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对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执法监督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
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执法监督建议书的发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建议书,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同时抄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并可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拒绝、阻挠、妨碍执法监督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监督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城市管理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履行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职责;
(二)违法行使执法监督权;
(三)利用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细则。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开展执法辅助事务的执法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通知书
2.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建议书
附件1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通知书
平城管执监通[XXXX]XX号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执法机构):
在 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情形:
(列明具体情形)
根据《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请你单位调查处理,并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前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逾期不处理的,将按照《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留存归档。
附件2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建议书
平城管执监建[XXXX]XX号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执法机构):
在 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或者风险:
(列明具体问题或者风险)
根据《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请你单位处理改进,并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前报告处理改进情况。
逾期不处理的,将按照《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留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