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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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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用行业科

时间: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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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

市燃气专班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燃气专班,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强化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各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保护专门工作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厘清权责边界,明确规划、建设、燃气管理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电信、人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加快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涉燃气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有关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细化监管工作要求,压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责任,强化日常监管,聚焦燃气管道交底会商、保护方案制定实施等关键环节,健全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周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燃气项目)的巡查、抽查及专项检查机制,防止“以批代管”“不批不管”。

二、严格涉燃气项目审批审查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涉燃气项目审批事项,细化各环节审批要求。在办理涉燃气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全面准确掌握项目周边燃气管道规模、走向、平面位置、埋置方式、埋置深度以及与施工影响区域的距离和交叉点保护处理措施等情况,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周边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要查阅保障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有关措施的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要针对涉燃气项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对居住小区红线内的涉燃气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及时将施工作业信息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

三、强化涉燃气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各县(市、区)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等法规标准,按照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附件1),强化涉燃气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监管。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主动会同燃气企业确定施工现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状况,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企业现场踏勘,开展现场交底会商,形成书面记录(参考附件2),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测核实,同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燃气经营企业应签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参考附件3),明确各自职责与义务,对于深基坑、打桩、爆破、定向钻等可能危及管线安全的施工行为,应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参考附件4)。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设计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盲目施工,燃气企业应增加施工现场巡查频次,加强现场指导,安排专人旁站监护,如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作业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开展涉燃气第三方施工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开展涉燃气第三方施工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对在建、拟建涉燃气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全部登记造册,建立专门台账,明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存在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项目,要明确项目审批审查、全链条落实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监管责任等信息,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要动态更新项目台账信息,确保新立项的涉燃气项目及时纳入台账管理。

五、加大涉燃气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动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通知燃气企业进行交底会商,未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对存在未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未开展施工现场监理、未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等行为的,要依法及时对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工等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盲目施工、擅自施工导致外力破坏城市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第三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并承担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抢险维修费用和由于停气造成的其他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严惩重处高压态势。

六、强化现场应急处置

各县(市、区)要强化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现场应急处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自身职责,建立完善应急抢险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施工期间一旦发生燃气管道破坏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周边人群,设置警戒区域,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消防、公安、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紧急处置,协助进行抢修作业。

七、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充分结合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摸清燃气管道和设施底数,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智能监测体系,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在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增设燃气管道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强化智能化监测和风险管控,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处置,加快推动燃气管道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

八、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要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宣传,规范第三方施工管理,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及户外宣传设施加大燃气管道法制宣传,增强第三方施工相关单位防范破坏燃气管道的风险意识。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九、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抓紧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燃气管道保护。要将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作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加强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等层层压实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管道破坏事故,对影响恶劣的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要建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事故调查处罚结果进行跟进,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改进措施。(每周二将涉气第三方施工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报送至pdsgysy@163.com邮箱)

附件:1.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2.燃气设施交底记录及施工注意事项

3.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

4.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附件1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备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护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类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灌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门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及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2

燃气设施交底记录及施工注意事项

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交底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燃气管道情况说明:

第三方施工范围说明:

施工人员注意事项:

1.若您的施工有变动,可能影响到燃气管道与燃气设施的安全,请您及时拨打电话(燃气公司抢险电话)与燃气公司联系,或直接与驻村安全员及村委会联系;

2.禁止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施工方有权利和义务与燃气企业共同保护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安全;

4.因盲目施工、野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出现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交底人员注意事项:

1.在施工前期对燃气管线位置进行准确确认(利用地理信息、管线定位、竣工图纸挖深坑确认);

2.根据定位后管线位置、地形实际要求,每6米至10米挖一深坑确认并插好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自建方

交底单位

负责人

交底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仅供参考)

附件3

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监理单位)

丁方:(燃气企业)

一、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规避甲方拟建项目对丁方已建燃气管道安全运营造成不利影响,确保燃气管道及周边安全,经各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二、甲方责任

(一)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企业现场踏勘确认管道准确位置,当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组织乙方、丁方采取人工开挖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

(二)在工程施工前,应提前5日告知丁方,会同其他三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如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应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三)施工期间当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并加强日常检查,督促乙方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当其他三方告知施工现场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乙方责任

(一)项目开工前,应组织现场踏勘,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和会商等有关要求,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涉气施工公示制度,在涉气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标明各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四)提前24小时将具体施工时间告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旁站人员到场后,方可施工。

(五)在项目施工及经营期间,禁止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禁止任何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六)配置相关燃气安全检测设备,检查燃气管道及周边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甲方,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七)严格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对管道进行保护,保证施工安全与质量。

四、丙方责任

(一)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和会商等有关要求。

(二)在涉气施工前,审查地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措施,督促乙方对施工班组,顶管作业、机械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

(三)施工中,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落实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杜绝违规作业。

五、丁方责任

(一)应向甲方提供燃气管道准确位置,不能确认时配合甲方乙方采取人工开挖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

(二)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和会商等有关要求,安排专人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三)施工中按照乙方提供的具体施工时间,负责指派专人全程旁站指导,配合乙方完成燃气管道保护施工。

(四)施工期间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如果发现乙方施工影响燃气管道安全,应及时通知乙方整改处理。

六、其他约定

(一)因违反本安全协议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或环境及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四方各执壹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制定,应在此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调整完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附件4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工程

名称


工程起点



交底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燃气管道及

设施

现状

1.该工程施工路段敷设有公司燃气管道,运行压力,管材,管径  mm,埋深  m。

2.此路段有燃气设施:阀门井   座、放散井   座、凝水缸   座、分支管线   条等。详见燃气地标和标志桩。


第三方

工程

施工

情况

1.该工程采取施工方式,施工地点距离燃气管线最近米。

2.该工程可能对燃气管线造成的影响:                  。


安全

保护

措施

1.燃气管道外缘周边5m范围内,禁止机械开挖。

2.禁止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修建建筑

3.在施工前,燃气企业应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不能确认管道准确位置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燃气企业等单位人工开挖核实,划定防护范围。施工单位要提前24小时将具体施工时间告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派员旁站指导,旁站人员到场前,严禁施工作业。

4.根据定位后管线位置、地形实际要求,每6米至10米挖一深坑确认并插好警示旗。

5.开挖沟槽离燃气管道较近易引起塌方时,须做好沟槽支护及管道保护。

6.严禁燃气管道悬空,根据长度结合管径应采用木桩或钢桩进行底部支撑或悬吊方式进行固定。

7.尽量避免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内夜间施工。

8.燃气管道上方覆土厚度小于0.9米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压路机碾压。

9.施工影响区域内,严禁占压、填埋阀并设施,并留出安全通道。


应急

处理

1.当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启动应急抢险预案,会同监理单位迅速组织疏散周边人员,设置警戒区域,第一时间向消防、公安、建设单位、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报告。

2.燃气企业要立即关闭燃气管道阀门,并第一时间上报燃气管理部门。


建设

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

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

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燃气

公司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应在此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调整完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