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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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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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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现决定对以下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一、注销企业名单

1.企业名称: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洁能创展加气一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304010019J

登记注册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焦店村西500米

2.企业名称:平顶山市顺诚液化气有限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10011P

登记注册地址:卫东区东高皇乡观上七组

3.企业名称: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10013P

登记注册地址:东高皇乡赵庄村二组

4.企业名称: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煤泥河加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304010017J

登记注册地址: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煤泥河西侧

5.企业名称:新华区尧顺液化气供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10015P

登记注册地址:建设路西段西高皇村村北

6.企业名称: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10016P

登记注册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地震台西

7.企业名称:平顶山市洁能创展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10027J

登记注册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50米

8.企业名称:平顶山吉发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10033J

登记注册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

9.企业名称:平顶山市平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504010029J

登记注册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平顶山自来水仓库内

10.企业名称:鲁山县北环路液化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40003P

登记注册地址:鲁山县北环路中段路北

11.企业名称:鲁山县张良液化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40026P

登记注册地址:鲁山县张良镇小周楼村

12.企业名称:鲁山县绿之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40025P

登记注册地址:鲁山县张官营镇向西1公里311国道路南

13.企业名称:鲁山县旭景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804040016P

登记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磙子营乡东岗阜三组

14.企业名称:鲁山县尧山容泽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40036P

登记注册地址:鲁山县尧山镇新庄村新庄桥西头

15.企业名称:叶县鸿鑫液化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30018P

登记注册地址:平顶山市叶县洪庄杨乡裴昌村大石桥南

16.企业名称:叶县瑞通液化气供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30017P

登记注册地址:叶县任店镇后营村

17.企业名称:叶县益民燃气供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30022P

登记注册地址:叶县田庄乡东李村

18.企业名称:叶县万家液化气供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30020P

登记注册地址:叶县夏李乡岗马村路口三拐公路南

19.企业名称:叶县鸿海液化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30039P

登记注册地址:叶县常村街东头

20.企业名称:叶县宏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604030017P

登记注册地址:叶县廉村镇湾张村东

21.企业名称:叶县鸿昌液化气供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804030020P

登记注册地址:叶县邓李乡康营村

22.企业名称:叶县安达液化气供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30032P

登记注册地址:叶县仙台镇南庞庄村西路北

23.企业名称:叶县启源液化气供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30019P

登记注册地址:叶县旧县乡(叶邑镇)连湾村

24.企业名称:叶县启源液化气供应站辛店分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30040P

登记注册地址:叶县辛店乡辛店街

25.企业名称:叶县顺昌液化气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201904030023P

登记注册地址:叶县城关乡焦庄村

二、注销原因

1.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或不符合延续条件的;

2.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3.不是辖区政府明确保留的瓶装燃气供应站且不是临时过渡站的;

4.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注销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确保注销后的燃气经营企业停止一切燃气经营活动,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2.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妥善保存好注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期间的档案资料,确保在需要时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依据。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相关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周知并遵照执行。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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