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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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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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行使层级 |
| 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 2 |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4)》第五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
| 3 |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第五条第一款 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 4 | 对城市桥梁、道路养护等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 5 | 对城镇用水、供水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2020)》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条例(2020)》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0)》第五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 6 |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4)》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 7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
| 8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 9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职能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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