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
一、经我局工作人员与该市民沟通,调取了当日的违停信息,发现车辆停放在建西润泽园门口人行道附近,但并未停放在停车位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要求执法人员进行静态交通执法时严格遵照平顶山市静态交通执法规范进行,对于违规停放车辆统一处罚标准,对于违规停放处罚一视同仁,不能出现对同一路段相同违规行为不同的处罚标准。如出现投诉人所说情况,可携带相关证据至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投诉。
感谢市民对平顶山市综合执法局工作的监督,下一步,我局将秉承“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恪尽职守、不懈努力,为建设和谐幸福鹰城挥洒汗水。同时,真诚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继续一如既往地理解、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城市管理,与我们携手并肩,共浴文明之风,共建幸福鹰城,共享城市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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