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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25771
信件名称: 共享电动车
信件分类: 求决 提交时间: 2021-08-30
信件内容: 局领导有没有关于共享电动车的法律法规发布一下,这段时间我市怎么那么多共享电动车,铺天盖地满大街都是特别是湛河区四处乱放严重影响市民通行顺畅。有一利就有一弊为什么没有机构管管。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1-09-23 2021-09-23 2021-09-14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9月2日,市政府副市长刘江主持召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要求各单位各司其责,妥善处理。 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经营服务管理。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规范运营和服务,及时纠正共享交通工具随意停放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的相关规定,组织市内五区城市管理局对影响市容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共享电动车进行了拖移。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秉承“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依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市容秩序管理,营造和谐、有序、畅通的交通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感谢市民朋友对平顶山城市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也真诚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继续一如既往地理解、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城市管理,与我们携手并肩,共浴文明之风,共建幸福鹰城,共享城市之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回复意见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26336956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9月2日,市政府副市长刘江主持召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要求各单位各司其责,妥善处理。 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经营服务管理。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规范运营和服务,及时纠正共享交通工具随意停放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的相关规定,组织市内五区城市管理局对影响市容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共享电动车进行了拖移。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秉承“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依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市容秩序管理,营造和谐、有序、畅通的交通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感谢市民朋友对平顶山城市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也真诚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继续一如既往地理解、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城市管理,与我们携手并肩,共浴文明之风,共建幸福鹰城,共享城市之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回复意见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26336956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9月2日,针对共享电动车在我市投放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刘江副市长主持召开了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多部门处置协调会,认定我市投放的共享电动车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非法投放车辆。 依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经营服务管理。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规范运营和服务,及时纠正共享交通工具随意停放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的规定。市城市管理局对共享交通工具随意停放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予以纠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回复意见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26336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