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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关于开展市区污水、污泥处理运行管理 绩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公用行业管理科

作者:宋元

时间: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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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关于开展市区污水、污泥处理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平城管发〔2021〕43号

 河南厦鹰水务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海湾水务有限公司、平顶山艾尔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为全面落实《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豫政办〔2011〕143号)及国家、省、市关于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污水、污泥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完善污水、污泥处理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提高我市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污泥处理设施正常规范运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定期开展市区污水、污泥处理运行管理绩效考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市区正在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

二、考核依据

依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豫政办〔2011〕143号)、《河南省城任务目标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标准》(豫建城〔2018〕92号)并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7〕143号)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设备管理、运行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污泥处置、厂容厂貌、运营单位工作情况等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方式

考核组采取听取运营单位运行管理情况汇报,查验相关资料台账、人员资格证书、相关运行工艺、设备(仪器仪表)运行状况、水质检测、运行报表、原始记录等资料。按百分制,现场对运营单位进行评分,90分以上为合格。

五、考核人员组成

考核工作由局公用行业管理科负责组织,绩效考核人员从公用行业专家库污水处理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可邀请局纪检、财务人员参加,每组考核人员3-5名。

六、考核时间

绩效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每个季度起始月的10日前考核上个季度的运行情况。

七、工作要求

1.各运营单位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逐项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考核内容上报自查自评情况。

2.各运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职责,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3.要以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污水、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素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污泥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4.各运营单位考核前要实事求是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对自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5.考核结果将与污水、污泥处理服务费挂钩,不足90分扣1分对应扣除处理量1%。

 

          附件:1.平顶山市              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表

                      2.平顶山市       污泥处理厂绩效考核表

                      3.平顶山市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4.平顶山市污泥处理运营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