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用行业管理科
作者:赵世恩
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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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安全设备维护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914104036807802658)
事由: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赵庄二组的兰光液化气站开展燃气安全检查。经调查,该企业存在:1.配电房未配置挡鼠板和未设置二氧化碳灭火器。2.卸车臂处未设置防撞装置。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该公司未对配电房和卸车臂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做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注: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案于2023年5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故采用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燃气经营企业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判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