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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下放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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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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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石龙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按照省、市关于“放管服”文件的相关要求,依据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和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豫建城〔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平顶山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和石龙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1.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2.与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遗失补办、年度动态考核和证书内容变更等工作;

3.燃气经营许可证印制及发证同步移交。

二、审批程序

1.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流程要严格按照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相关要求执行,由各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核准、发证。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所需要件与住建系统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服务事项“四级六同”清单保持一致。

2.燃气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遗失补办和证书内容变更,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执行。燃气企业年检工作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4〕64号)文件要求执行。

3.燃气经营许可证印制要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豫建城〔2019〕59号)要求,规范证书格式,严格证书编号。证书印制顺次编号参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1.做好承接。要认真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本辖区内承接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管理办法。对已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做好动态监管工作,有效期届满后,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批。

2.依法审批。下放的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减申请材料。

3.规范办理。按照“四级六同”及网上办件要求,完善燃气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受理、核查(审查)、批准等环节的岗位职责,落实限时承诺办结、一次性告知等窗口办件制度,不断提高审批质量。

4.廉洁用权。在实施燃气事项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以用权,廉洁自律。

5.加强监管。市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监管,确保燃气经营和使用安全。

(1)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各县履行审批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指导服务,保障事项审批规范执行。

(2)按照《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3)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做好行业从业人员等其他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4)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燃气企业发展数量等情况,各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25日前,将所在地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汇总上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李国红    联系电话:0375-269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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