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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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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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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城市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综合执法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全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在本系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支出项目;

(五)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四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机构:局党组会。

第五条 局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局党组会,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六条 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紧急事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分管局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局属单位或局机关科室)负责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专家论证。根据行政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征求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承办机构在政府网站公示决策方案(草案),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决策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进入合法性审查和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程序;

(四)合法性审查。承办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交由局法制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五)集体讨论。承办机构将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应列入局党组会决策的重大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呈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研究决策事项先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报告情况、分管局领导作提议说明,再由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及理由,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意见,提出决策建议,经表决后作出决策。与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决策生效;

(六)结果公开。作出行政决策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需要暂时保密的决策事项外,由承办机构准确地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局属单位、机关科室可以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办公室初审,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决策事项;

(二)局分管领导可以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决策事项;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并向城市管理局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局办公室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决策事项。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条 局党组会集体决定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局党组会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部门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汇报情况并提出应对的意见建议。局主要领导根据决策执行部门建议,召开局党组会,经集体讨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三条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方案决定的,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暂缓或修正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部门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局领导和局办公室。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事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重大问题的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自觉接受上级监督。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全局重大决策执行情况,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决策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案卷的归档管理,每年5月前在政府网站公示全年的重大决策事项清单,并将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在网站更新。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局所确定的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局提出质疑或建议。城市管理局应认真考虑,科学评估,积极回应。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重大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重大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决策人或决策承办执行部门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六)决策人或决策承办执行部门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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