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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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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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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更好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建法〔2022〕25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行政执法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列入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时,要正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31条、32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满足清单规定的全部适用情形,确保过罚相当。

 

附件:1.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1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予处罚依据

备注

1

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3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内设置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3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

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城市绿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批准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3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施工单位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3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

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3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6

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遮挡城市绿化景观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景观。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3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7

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1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8

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1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9

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四) 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1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城市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3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1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结构出现残破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结构,出现残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3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2

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搭建雨棚、遮阳棚帐,擅自设置外置式烟道的;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 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不得搭建雨棚、遮阳棚帐,不得擅自设置外置式烟道;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2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3

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使用临街公用设施或者树木拉绳、搭架晾挂物品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三款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不得使用临街公用设施或者树木拉绳、搭架晾挂物品。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1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4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1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5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饭店等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饭店等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1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6

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致使凌乱悬挂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致使凌乱悬挂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限期入地敷设;暂不能入地敷设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并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凌乱悬挂。

   废弃的杆、管、箱、井、线等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2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7

临街门店经营者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门前的,将泔水倒入门前垃圾桶的,将油渍抛洒到门前路面的,将废水倾倒于门前树木、花草上的,将废弃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门前,不得将泔水倒入门前垃圾桶,不得将油渍抛洒到门前路面,不得将废水倾倒于门前树木、花草上,不得将废弃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1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附件2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下;3.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2日内整改的;4.能恢复绿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2

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及时整改,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附件3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城市公园绿地内严格控制商业、服务摊点。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时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市公园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没有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警告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2

未经审批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宣传栏等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宣传栏等;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恢复原状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警告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3

在树木、地面、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以每处(张)五百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对个人处以每处(张)五十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非古树名木;3.立即改正、主动清理、没有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警告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4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2.没有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警告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5

随地吐痰、便溺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

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2.没有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警告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6

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的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

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2.没有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警告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平城管发〔2022〕103号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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