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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暨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常态化监督 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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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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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暨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常态化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局有关单位(科室):

现将《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暨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常态化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31日                                             


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暨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常态化监督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工作安排和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常态化监督以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集中整治的工作要求,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决定在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暨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常态化监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深入开展自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将排查出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列入整治范围,分类建立整改工作台账。

1.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对照2023年本单位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梳理出的问题清单,全面检视,查漏补缺,对2023年未完成整改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整改时限,实行台账化管理、清单化推进;对已完成整改再次反弹的问题,作为重点事项,全面跟踪督办,形成本单位(部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台账》(附件1)。(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监督科牵头督办)

2.监督罚款的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系统梳理2022年以来作出的罚款决定,查找是否存在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滥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类案不同罚;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没有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的执法问题,对发现问题要压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逐一销号,形成本单位(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罚款自查工作台账》(附件2)。(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督办)

3.加强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全面梳理2023年以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被纠错案件,从行政审判、行政复议角度重新审视作出的执法行为。坚持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总结,对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问题,找准发生问题的症结和深层次原因,突出标本兼治,推动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显性问题与深层次问题一起解决,形成本单位(部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被纠错案件分析整改台账》(附件3)。(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督办)

4.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主要对12345热线反映问题和各级督导检查反映较多的噪音扰民、车辆乱停乱放、店外占道经营、建筑垃圾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各单位要进行深刻剖析,查找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形成本单位(部门)《2024年行政执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整改工作台账》(附件4)。(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秩序管理科、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科、平顶山市公用行业事务中心牵头督办)

5.规范下沉人员行政执法。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12345热线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和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监督检查下沉人员单位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和下沉人员执法人员日常执法行为,重点核实是否建立落实了“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以及乡镇和县(市、区)直机关“一对多”、“多对一”工作对接机制等制度机制,执法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以及日常执法规范化情况等,形成本单位(部门)《2024年行政执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整改工作台账》(附件4)。(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科牵头督办)

(二)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常态化监督。针对与企业联系密切程度高、涉企留言板反映问题相对集中、涉企行政执法的单位(部门)要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常态化监督。全面查找执法主体错误,不按法定权限、不遵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准确、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对关键行业、重点领域监管不严格,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执法不规范、不严格问题;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执法不文明、方式简单粗暴、存在“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等过度执法、粗暴执法问题;违反规定收费、变相收费、收费不入账,下达罚没指标、以罚代管、以罚代刑、重复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异罚、畸轻畸重等趋利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该合并的检查不合并、该联合检查的不联合、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重复检查,随意检查、任性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益等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着力夯实责任、拧紧链条,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监督科牵头督办)

1.开展涉企监督“回头看”。对照2023年市(县)纪委组织开展的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并反馈的问题,各相关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对于限期未完成整治或者整改进度缓慢的,明确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对于已完成整改的,认真自查问题是否出现反弹回潮,将已完成整改再次反弹的问题作为重点监督事项,形成本单位(部门)《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台账》(附件5)。(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党委牵头督办)

2.加强涉企执法问题自查自纠。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尤其是针对2022年以来涉企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进行查纠,认真查找短板和不足,边查边纠、立行立改。

3.强化案卷评查反馈问题整改。根据2023年全市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中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发现并反馈的执法问题,对2023年以来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排查,能够立整立改的,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建立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形成本单位(部门)《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台账(涉企部分)》(附件6)。(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督办)

4.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2023年9月1日以来办结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开展专项监督,组织全市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重点监督是否存在执法主体错误、不按法定权限、不遵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准确、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以及以罚代管、以罚代刑、重复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异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督办)

5.充分发挥监督基层联系点作用。各单位执法监督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作用,指导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协助收集涉及行政执法的社情民意,反映周边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常态化监督卡》(附件7)。(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监督科牵头督办)

(三)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凡是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尤其是对2023年以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被纠错案件、引发负面舆情的不规范执法行为等,要逐案、逐件分析,严格予以责任追究,不予责任追究的,要逐案说明理由,形成本单位(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附件8);涉嫌违纪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监督科牵头督办)

(四)集中整治行政执法领域不正之风。将行政执法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集中整治贯穿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严格核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自查2024年以来本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日常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记录资料,深入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核实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是否按规定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是否使用执法行为规范用语、是否佩戴并出示执法证件、是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是否着装规范等情况,形成本单位(部门)《行政执法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集中整治自查工作台账》(附件9),未发现问题的单位(部门)至少要提供一份本单位(部门)完整的音像记录资料备查。(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监督科牵头督办)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初—8月底)。全市城市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紧盯整治重点,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短板和不足,深入排查问题线索;对排查出的问题分类研判,剖析原因,列出问题清单,分类建立整改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问题查摆到位;对照问题清单,强举措、抓重点、重效果,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逐一销号;对能够立即改正的,立行立改加以解决;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列出时间表,常抓不懈推动解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于8月28日前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整治自查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市城市管理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9月初—9月底)。全市城市管理各执法单位要通过评查案卷、专项监督、查阅资料、实地暗访、法治测试、随同执法监督等方式对本单位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暨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常态化监督,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纳入其问题整改台账。各单位于9月18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和个案监督的阶段性情况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市城市管理局。

(三)整改提升阶段(10月初—10月底)。全市城市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将自查自纠发现和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按照“定领导、定责任、定方案、定时限”的要求,分门别类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逐一销号;要把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注重在制度机制建设上下功夫,补齐短板,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用好典型案例,深化以案促改。各单位要于10月3日前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整治情况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市城市管理局。

(四)常态化监督阶段。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的要求,各单位要将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纳入本单位(部门)常态化执法监督工作中,按照每年、每季度工作安排,持续推进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日常自查自纠和整改提升,并按要求及时将问题发现情况和整改工作进度报送至市城市管理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真正把执法情况摸清、把执法问题找准、把改进措施提实,扎实推进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推动监督协作。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协作新模式。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坚持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实现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三)推进工作落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市城市管理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层级监督作用,认真梳理本系统的执法突出问题,对下级执法部门整治情况开展督导。各级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整治行动的指导和监督,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执法部门,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推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问题,启动个案监督程序,查清事实,依法严肃追责。

(四)突出整治成效。坚持标本兼治,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从执法的难点改起、执法的堵点疏起、执法的痛点治起,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流程,严肃执法纪律,以专项整治的新成效取信于民,提升行政执法部门公信力,展现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五)提升监督水平。各单位要将本次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与“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活动相结合,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案卷复盘、案例教学,结合驻站式监督、随同执法监督、个案监督和执法投诉案件办理等工作,组织基层监督人员跟班学习,切实提升其监督能力和业务水平。

 

联系人:赵世恩 18137593699  

邮箱:pdscgjzhjd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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