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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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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行为,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
建设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人员身份及属性
(一)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是指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招用并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二)协管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等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三)协管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城管执法队伍下沉的街道(乡镇)应加强协管人员的管理,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协管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职权产生的责任,由使用协管人员的单位承担。
二、工作性质及范围
协管人员可以辅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以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一)宣传教育;
(二)日常巡查;
(三)信息收集;
(四)违法行为劝阻;
(五)其他执法辅助性事务。
三、义务及权利
(一)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3.遵守使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4.服从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6.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二)禁止行为
协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恐吓、辱骂、殴打执法相对人;
2.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3.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三)依法享有的权利
协管人员依法享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参加岗位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协管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执法装备、服装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培训教育和日常管理
(一)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城管执法队伍下沉的街道(乡镇)应当制定协管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协管人员进行理想信念、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文明礼仪、专业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培训,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培训成绩与协管人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二)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城管执法力量下沉的街道(乡镇)等作为协管人员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2.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3.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4.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5.廉政作风建设制度;
6.保密制度;
7.奖惩制度;
8.请假、休假制度。
五、服装标识和证件管理
(一)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城管执法队伍下沉的街道(乡镇)可以根据协管人员工作需要,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配备服装和标志标识。协管人员在执行辅助性事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服装和标志标识。
协管人员服装样式与执法人员相同,臂章字样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臂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改为“城市管理执法”,将“城市管理执法”改为“协管”,字体字号均不变。胸号由两位字母后缀6位数字组成,其中两位字母为“XG”,6位数字参照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标志标识的通知》(平城管发〔2021〕91号)平顶山市城市管理执法胸号编制表,去掉前面“41”字样,由各单位确定。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其他标志标识与执法人员相同。
协管人员离职时,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所配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以及装备等。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工作证件的统一制作和配发,并加强对已发放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协管人员工作证件仅作为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身份的象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使用,不得借用、涂改、篡改。
六、个人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协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协管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应予赔偿的,由所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管执法力量下沉的街道(乡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协管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所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城管执法力量下沉的街道(乡镇)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其追偿。
七、其他
协管人员的招用及条件、职业保障等,服从国家和省对协管人员的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城管执法力量下沉的街道(乡镇)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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