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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河南对这些行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来源:中宏网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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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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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更好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8类事项从轻处罚、5类事项减轻处罚。

  据了解,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几种处罚种类时,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变化以及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从轻、减轻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8类事项从轻处罚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装修人经责令改正后3日内整改完毕且未造成他人利益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并予以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装修人经责令改正后3日内整改完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并予以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但如果是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2次以下以及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污渍划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并予以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但如果是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下以及经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后能及时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并予以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供水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

  根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水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但如果供水企业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立即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并予以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谈以及行政回访配套监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该单位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以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清理建筑垃圾,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并予以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以及行政约谈配套监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但如果是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按照国家标准排放油烟且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并予以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是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并予以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5类事项减轻处罚

  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废弃物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给予警告、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如果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主动清除污物、污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警告,并予以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规定给予警告、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如果是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警告,并予以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给予警告、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如果是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非古树名木且立即改正、主动清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警告,并予以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牲畜或者宠物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给予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如果是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立即改正、主动清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警告,并予以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如果是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且主动清理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幅度为警告,并予以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配套监管。

  此外,免于处罚事项继续按《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豫建法〔2021〕39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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