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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公用行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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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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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2.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明确各级、各部门、各燃气企业的职责。以管道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企业及燃气汽车加气站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地处置燃气重大事故和紧急情况。

1.2.3预防为主,长效管理

以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1.4分级范围

1.4.1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5万户以上(含5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3万户以上(含3万户)5万户以下(不含5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较大事故: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1万户以上(含1万户)3万户以下(不含3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一般事故: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5千户以上(含5千户)1万户以下(不含1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1.4.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顶山全市,需要多个部门、单位联合行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实施应急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燃气事故。具体包括:

(1)管道燃气在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因工艺装置及设施发生故障或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紧张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甚至引发燃气泄漏爆燃、爆炸事故和大面积停气事故。

(2)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因燃气管道腐蚀、城市道路改造、城市道路基础变形、发生地质沉降、塌陷等因素导致燃气管道穿孔、断裂、损坏等引发燃气泄漏爆燃事故,继而造成大面积停气事故。

(3)液化石油气因储配站工艺装置、设施发生故障引发液化石油气泄漏,从而引发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

(4)加气站因汽车加气中密封圈爆圈、拉断阀被加气汽车拉断、加气机发生充气管冲掉、爆管、加气插枪头或加气完成时发现加气机电磁阀关不严,造成大量气体外泄事故爆燃、泄露爆炸。

(5)燃气设施因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雪凝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造成燃气输送受阻或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以及造成液化石油气储灌(配)站、灌装站淹没、储罐垮塌、机电设备毁损等事故,导致城镇气源终止或造成燃气泄漏爆燃事故。

(6)燃气供气调度、自控、营业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等导致大面积区域停气。

(7)燃气管道因第三方施工破坏造成燃气泄漏、爆燃、爆炸事故和大面积停气事故。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体系

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平顶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应急组织,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应急组织,各燃气企业及燃气自供企业的应急组织。

2.2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设立平顶山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平燃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指挥和协调全市燃气事故的处置。

(3)拟定全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方案,总结部署全市年度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对相关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已现场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5)派出指导组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

(6)组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7)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8)负责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9)指导重大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2.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0375-2633851),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负责与市应急机构及有关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市政府、省住建厅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领导工作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工作组成员参加领导工作组会议;根据领导工作组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市范围燃气应急知识宣传;按照领导工作组的指示,负责城市燃气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2.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2)市城市管理局:及时了解城市燃气重大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启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协调事故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排险、抢险、抢修、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领导工作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

(3)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4)市发改委:负责与省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天然气生产、调度和供应等工作,事故后相关项目立项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事故发生后城市燃气规划工作,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规划支援。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市燃气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7)市财政局: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及秩序,组织人员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交通安全和抢险物资运输畅通。

(9)市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10)市工信局:负责协调保障应急通信器材的使用,组织事故区域通信线路抢修,并保证事故区通信畅通。

(11)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故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13)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气瓶抢险方案制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做好事故应急所需的餐饮服务食品及药品、医疗器械等急救物资的质量监管,确保安全。

(14)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对事故区域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15)市水利局: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

(16)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17)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区域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事故区域正常供电和应急发电车保障。

(18)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抢修,做好生产调度、安全监护、用户通告、临时供气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的建立及职责

发生城市燃气重大事故时,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按职务排序递补。根据燃气事故的影响级别及实际情况,为便于统一协调指挥及抢险救援,立即成立燃气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下设救援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危险源控制、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平燃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及义务消防抢险人员、市消防大队人员组成。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由卫健委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等人员组成。

(3)安全警戒、疏散组:负责布置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并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辖区派出所、企业保卫人员等组成。

(4)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及城市燃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平燃公司、城建学院和电力、供水、通信、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5)协调联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联络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及事发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6)事故调查组:负责燃气重大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调查和处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环境监测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2.4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日常预防和预报预警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燃气运行的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工作。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规划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城市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2.3市消防专业队伍是燃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消防专业队伍和燃气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事故报告

4.1.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燃气事故,要直报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告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

4.1.2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

(2)燃气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向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事发地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

(3)燃气较大事故一经确认,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4)重大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须经市委、市政府核实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如实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决定启动上一级预案。

(5)发生事故等级以上燃气单位及属在燃气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市应急局、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办公室。

燃气事故快报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b.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c.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d.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e.事故的简要经过;

f.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g.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h.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i.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j.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分级响应

4.2.1响应分级

按燃气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适用范围为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5万户以上(含5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Ⅱ级响应,由河南省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适用范围为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3万户以上(含3万户)5万户以下(不含5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重大事故。

Ⅲ级响应,由平顶山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适用范围为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1万户以上(含1万户)3万户以下(不含3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较大事故。

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领导工作组负责,适用范围为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5千户以上(含5千户)1万户以下(不含1万户)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一般事故。

4.2.2响应原则

(1)先期处置原则

燃气重大事故发生后,供气单位和属地燃气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同时,向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和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应启动县(市)、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3)分级响应原则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下级应急机构及企业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级别,决定是否启动市级预案,同时上报省级应急领导工作机构,由省级应急领导工作机构根据事故级别,决定是否启动省级预案。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燃气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按先期处置原则进行先期处置。

4.3.2预案启动

发生燃气重大事故,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经研判,属较大事故以上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4.3.3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维护现场秩序和搜集相关数据;

(4)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及状况。

(5)因采取抢险措施,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妥善记录事故现场原貌,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现场指挥人员及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5指挥协调

4.5.1本预案启动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指挥抢险,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4.5.2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6应急支援

当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挥部的支援请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支援。

4.7新闻发布

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工作的信息公开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实施,并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市级预案响应由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宣布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事故调查

燃气事故调查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2总结评价

5.2.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2.2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应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对应急处置工作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制作和传递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省级、市级应急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保障

6.2.1逐步建立完善以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市政府领导、市应急局、相关管理部门、燃气管理机构、各供气单位和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应急培训与演习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对所有参与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给予指导。

6.4.2宣传教育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燃气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装)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7.1.2城市燃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

7.1.3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自供企业。

7.1.4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5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6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奖励与责任

平顶山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预案的维护

《平顶山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管理和更新。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市政府发布生效。

7.5预案解释

(一)本预案未明确的应急救援其它事项,遵照《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二)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7.6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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