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用行业管理科
作者:赵世恩
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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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市管理局对蓝炬液化气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灌装气瓶
【要旨】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使用未超过检验期限、检验合格的气瓶进行灌装。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蓝炬液化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5D)
事由:作业期间,对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进行灌装。
2022年1月9日下午,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液化气站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蓝炬液化气站对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进行灌装,现场有蓝色三轮车一辆,车上有4罐50公斤空气瓶,充气台有3罐50公斤超过检验期限气瓶已经灌装。
2022年1月9日,郏县城市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液化气站经营许可条件及作业人员证件进行了复核,并于2022年1月13日对法人及充装工分别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对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进行灌装。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依照《<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3罐以上6罐以下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灌装单位蓝炬液化气站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瓶装燃气经营行业安全作业检查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液化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对未经检验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充装,极易造成气瓶漏气,引起一氧化碳中毒甚至爆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办案中,应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判断,即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