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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二季度)

来源:公用行业管理科

作者:赵世恩

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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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  持证上岗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410300783409709K)

事由:在对中骏世界城一期住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检查时,该工程5#楼正在作业的塔吊信号司索工余世洋涉嫌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接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办,202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凌云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的郑州中骏平顶山·中骏世界城一期住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项目由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2021年4月3日,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郑州中骏平顶山·中骏世界城一期住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检查时,该工程5#楼正在作业的塔吊信号司索工余世洋涉嫌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该公司5#楼正在作业的塔吊信号司索工余世洋涉嫌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判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注: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故采用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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