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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公用行业科

作者:王琪

时间:2020-06-17

点击量:

各县(市)、石龙区燃气主管部门,市公用行业执法监察大队:
   为深刻吸取近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的教训,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行业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平顶山市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2020年5月12日    



平顶山市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行业经营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燃气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弘扬生命重于泰山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为依据,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为抓手,以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为契机,持续深入开展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狠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推动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重点

(一)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方面: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燃气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

2.倒卖、抵押、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3.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的;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5.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

6.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7.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8.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设备、设施状况达不到规范和安全要求的;

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考核,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0.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或燃气储存设施违规超范围储存、超量储存的;

11.单位(商用)燃气用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的;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方面:

1.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出台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情况;

2.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的场站、气柜和管网等重点设施巡检、维护情况,其中重点检查清理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燃气老旧管网管控及更新改造燃气管线与市政公用及其他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等情况;

3.汽车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的储气瓶(罐)、压缩机房、加气机、配电室等重点设施(部位)巡查、维护情况;

4.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包括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隐患整改治理等情况;

5.燃气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包括燃气企业应急抢险人员、设备、物资等储备情况,应急值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情况;

6.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情况,包括对企业单位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社会宣传尤其是入户宣传;

7.燃气企业用户档案及入户安装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瓶装燃气企业建立餐饮用户档案,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整治范围、时间

范围:全市城镇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和单位

时间:5月15日至7月10日

此次安全专项整治从2020年5月15日开始到7月10日结束,分为五个阶段,即动员部署阶段、自查自纠阶段、集中治理阶段、落实整改阶段、全面总结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15日-5月20日)。各县(市)、石龙区燃气主管部门,市公用行业执法监察大队要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排查摸底和专项整治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5月21日-5月31日)。全市各燃气经营单位要开展全面自查,各县(市)、石龙区燃气主管部门,市公用行业执法监察大队要组织人员对燃气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0年6月1日-6月21日)。各县(市)、石龙区燃气主管部门,市公用行业执法监察大队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行为进行严格依法处理。对那些严重危及社会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无证经营液化气储配站、汽车加气站、流动贩气、倒灌瓶装气等行为,要集中力量依法从重打击和取缔。

(四)整改提升阶段(2020年6月22日—7月2日)。各县(市)、石龙区燃气主管部门,市公用行业执法监察大队要针对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日常工作制度,确保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五)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7月3日—7月10日)。各县(市)、石龙区燃气主管部门,市公用行业执法监察大队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收集、梳理,研究总结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形成专题报告(包括安排部署、采取措施、整改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和长效机制等),加盖单位公章于7月15日前上报市城管局公用行业管理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限节点,精心部署实施,督促企业逐项落实整改,认真做到整治内容全覆盖,所有企业全覆盖,以严格的要求和务实的作风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强化整改。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突查相结合,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坚持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做到有错必纠,违法必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消除的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

(三)依法推进,建章立制,奖惩分明。要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查找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对工作进展缓慢、不认真履职的,要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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