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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完善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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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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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完善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平发改收费〔2021〕84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城管局,市高新区经发局、城管局,示范区发改局、城管局,停车场所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19〕11号)精神,适应我市停车需求发展,提高停车场所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现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3.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4.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停车设施。

5.公立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中心(图书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设施。

凡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按照《河南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投资方、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或路内停车泊位,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阶梯收费制度。平顶山市中心城区一类、二类、三类区域,实施递减方式收取停放服务费。

(一)一类区域是指:光明路以东、新华路以西、矿工路以南、和顺路以北的区域;二类区域是指:一类区域之外,东至东环路、西至凌云路、南至黄河路、北至平安大道;三类区域是指: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机动车按摩托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四类车型分别计费。机动车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执行。小型汽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汽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汽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三轮摩托车比照小型汽车收费。

(三)坚持价格调控,疏导交通。按照错峰出行,鼓励短停,市中心城区一类、二类区域采取分时段计收停放服务费,日间半小时内免费停放、超出半小时外按小时作为计费单元实行递增阶梯收费;公共停车场(不含路内泊位)夜间按次计收停放服务费。三类区域按次计收停放服务费,路内停车泊位免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每次计费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累进计费。

(四)为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承载压力,一类区域内的商业繁华地段,医院、中小学校门口等人员密集场所附近的公共停车场或路内停车泊位,经价格、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段内其收费标准可上浮,幅度不超过20%。

老旧小区集中、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地段,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公共停车场或路内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的收费标准应下浮,幅度不低于50%。

(五)所有公共停车场或路内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半价优惠。

(六)下列情况或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2.在城市道路设立的出租车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3.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场地和车辆。

(七)政府机关办事大厅配套的停车场(所)工作时间免收停车服务费。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

三、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存放的非机动车辆,实行政府定价并按次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标志要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标志有明显区别,并标明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县(市)、石龙区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

六、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之前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平顶山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平顶山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420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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